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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加大预售商品房逾期交房等不良行为监管力


更新:2024-4-26
摘要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月2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姚皓)近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面对海口部分预售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月2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姚皓)近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面对海口部分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逾期交房或违规交房,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局将采取监管措施,存在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房企,将被暂停拨付银行监管账户内的全部预售资金;未按期交房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房的房企将被计入企业诚信度不良行为记录。

近期,海口市住建局根据市民投诉展开调查发现,部分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逾期交房或违规交房现象,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房交付的管理,该局发布《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和条件进行交付,要遵守契约精神,负起主体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并将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广大购房者。

该局要求,项目要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备案交付的,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发项目的消防、人防、质量、环保和规划等验收合格,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后,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开发企业如违反以上规定,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该局还将对开发企业不诚信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其中,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将按《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并将未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计入企业诚信度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该企业后期项目的后续办理及取消预售资金的便捷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违规交房的开发企业计入企业诚信度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该企业后期项目的后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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